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及本县城镇户籍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4050”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3、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6、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是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未就业的人员。
7、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是指离婚或丧偶抚养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8、曾荣获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军人配偶、烈属失业人员。
9、刑满释放“三无”人员。
(一)报名与确认
符合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公益性岗位招用条件且有意愿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地址:人社局四楼401室,联系人:王美琪,申请截止日期:2022年10月9日),填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同时提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用人单位结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岗位性质数量等情况,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
(二)公示与录用
用人单位将拟招用人员信息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录用人员,同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录用人员信息录入省金保工程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为保证招聘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
0451-53013147。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将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凡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成为拟聘用人员的,都将不予办理聘用手续,一切后果由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申请人员必须遵守招聘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考务安排。对在报名、确认过程中被认定弄虚作假、不守承诺或违纪违规的,将予以直接取消应聘资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