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内机关单位行政编制在职的财政全额开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性观念和自律意识强,廉洁从政,社会形象好。
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4.年龄在48周岁以下(1970年6月1日以后出生,以档案专项审核认定信息为准)。
5.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
6.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8.身体健康。
9.热爱巡察事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选用后与县委巡察机关现职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情形。